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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办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:
1、个人申请书一份;
2、申请单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请示;
3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;
4、法人代表任命书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;
5、使用场地证明方位图、平面图;
6、安全管理制度;
7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;
8、消防检验合格证明。
申请经营典当行业,应持以上基本材料经所在地县、市(区)公安局(分局)审查,地、州、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核,报请省公安厅治安处批准后,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,方准开业:
典当行有歇业、合并、迁移、更名、变更法定代表等情形之一的,应当在十五日前,向原发给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、注销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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