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爆物品管理办事指南
 

资质手续
1.国土资源局采矿许可证; 2.安监局安全生产许可证; 3.工商营业执照; 4.法人、矿长资格培训证书。
条件
1. 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规模、使用数量、流向监控方案; 2. 经上级公安机关培训合格 后、持爆破员、安全员、保管员、押运员证;3. 按国家规定标准修建临时储存爆炸物品专用库房;4.经公安机关检查验收,符合规定条件的,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发临时储存证、使用证。
监管流向
1.填写使用民爆物品购买、运输审批表,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,限量供应; 2.保安公司保安员按指定路线押运运输到审批爆破作业单位;3.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日用量如实记载领取、清退制度健全,品种数量、雷管编码登记准确、清楚,作到监控流向底数清、情况明; 4.爆破作业单位要健全双门双锁双人保管制度。
备案
1.保安公司押运员向使用单位移交清民爆物品后应交回购买、运输爆炸物品许可证; 2.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爆炸物品时,应当将爆炸物品日领登记表缴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