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公民出入境管理

 


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》、《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国公民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,对全县公民因私事出境、入境实施行政管理。
第二百三十二条 申请往香港、澳门探亲。去港澳探望直系亲属(指配偶、父母、公婆、岳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外子女、孙子女及配偶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)和近亲属(同胞兄弟姐妹、叔、伯、舅、姑、姨、侄子女、外甥子女及配偶)。  
1.申请时提交港澳亲属邀请信、身份证、回乡证,夫妻一同申请提交结婚证; 
2.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(由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、派出所、侨联、侨办和公安部门出具);
3.提交申请人的必备材料:身份证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正本和复印件;正面平光2寸免冠照片3张;填写完整并经政审的《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》。办结时限:15个工作日。
第二百三十三条 出国探亲访友:
(一)提交填写完整并经政审的申请表,4张二寸照片;(相片需加盖公章);
(二)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证明;
(三)提交亲属关系证明;
(四)交验身份证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。办结时限:20个工作日。
第二百三十四条 护照遗失办理:
(一)护照遗失的,提供个人书面说明;
(二)被盗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, 向酒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报领取 <护照报失证明>后登报声明作废;
(三)已失效的凭报纸按正常出国申请步骤重新办理;
(四)对未失效的护照,从申请之日起半年后方可补发护照。
第二百三十五条 申请因私或因公赴台:
1、因私赴台:
(1)申请前往台湾定居、探亲、探病、奔丧等,须提交台湾当局签发的“入台许可证”影印件。
(2)须提交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夫妻关系的须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(3)首次申请须提交市、县(区)对台办的行前教育证明,再次申请可免交。办结时限:15个工作日。
2、因公赴台:
(1)申请前往台湾参加经济、科技、文化、教育、体育、学术等活动,须提交由省厅转发的国务院对台办批件,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及入台影印件,免政审。
(2)须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到出入境窗口办理,办结时限:15个工作日。
第二百三十六条 台湾居民申请签注、暂住加注
A、停留延期:  
1、台湾出入境证件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;  
2、临时住宿卡的正本及复印件或宾馆住宿证明;  
3、2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;  
4、与延期事由有关的证明。 办结时限:5个工作日。
B、多次入出境签注、暂住加注:  
1、A类第1、2、3项材料;  
2、《国际旅行健康证明》;  
3、经工商主管部门年检过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;  
4、申请人与公司订立的聘雇合同(营业执照上有姓名的除外);
5、单位申请报告;  
6、该企业未在我外事机构备案的需提供批准证书、营业执照、公司章程(合同)。  
到酒泉市出入境管理科办理,办结时限:5个工作日。
第二百三十七条 外国人办理签证延期:
1、有效护照和签证;  
2、临时住宿登记卡正本及复印件或宾馆住宿证明;  
3、与延期事由有关的证明,持F字签证的应提交接待单位证明。
4、到酒泉市出入境管理科办理,办结时限:5个工作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