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一、机动车注册登记/转入办理服务指南
(一)所需资料
1、《机动车注册登记/转入申请表》(表附后,公车:单位盖章,私车:本人签字);
2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(个人为《居民身份证》,单位为《组织机
构代码证》及复印件盖章,非本县人员还需提交当地有效的《暂住证》;
3、机动车来历凭证;
4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;
5、车辆识别代号(车架号码)拓印膜;
6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;
7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;
8、转入登记还应提交机动车档案;
9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、凭证。
(二)委托他人代理:
1、公车: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2、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(三)办理流程
查验岗→登记受理岗→信息预录入→收费处→牌证管理岗
二、机动车转移登记办理服务指南
(一)所需资料
1、《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》(表附后,公车:单位盖章,私车:本人签字);
2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(个人为《居民身份证》,单位为《组织机
构代码证》及复印件盖章,非本县人员还需提交有效的《暂住证》);
3、机动车转移来历凭证;
4、机动车登记证书;
5、行驶证。
(二)委托他人代理:
1、公车: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2、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(三)办理流程
机动车登记受理岗→查验岗→信息预录入→收费处→牌证管理岗
三、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服务指南
(一)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,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,应当填写《机动车停驶、复驶/注销登记申请表》(表附后)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。
(二)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,填写《机动车停驶、复驶/注销登记申请表》,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。
四、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变更登记办理服务指南
(一)所需资料
1、《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》(表附后,公车:单位盖章、介绍信,私车:本人签字):
2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(个人为《居民身份证》,单位为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
及复印件盖章,非本县人员还需提交有效的《暂信证》);
3、机动车登记证书;
4、行驶证;
5、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和修理厂证明;
6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;
7、提交车辆识别代号(车架号码)拓印膜。
(二)委托他人代理
1、公车:单位介绍信,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2、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(三)办理流程
登记审核岗→查验岗→信息预录入→收费处→牌证管理岗
五、机动车检验办理服务指南
(一)提交机动车行驶证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;
(二)提交机动车发动机、车架(车辆识别代码)拓印膜;
(三)领取机动车检验表(表附后,单位车辆需加盖单位公章,私车需车主签名);
(四)在交警大队外检后到机动车检测站进行检测。
六、补领号牌、行驶证办理服务指南
号牌、行驶证灭失、丢失或者损毁,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、换领号牌、行驶证的,应当填写《补领、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》(表附后),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发动机号、车辆识别代码拓印膜。
七、机动车停、复驶业务办理服务指南
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,应当填写《机动车停驶、复驶/注销登记申请表》(表附后),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;
(二)申请停驶的,交回号牌和行驶证。
?八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、考试服务指南
(一)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,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:
1、在户籍地居住的,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;
2、在暂住地居住的,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;
3、现役军人(含武警),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;
4、境外人员,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;
5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,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。
(二)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,应当填写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(表附后),并提交以下证明:
1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;
2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;
3、彩色一寸免冠白底照片8张。
(三)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条件
1、年龄条件:
申请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普通三轮摩托车、普通二轮摩托车的,在18周岁以上,60周岁以下;身体条件: 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。
(四)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,除填写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,提交第二项规定的证明
外,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。
(五)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,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时间规定:
1、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受理后,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三十日内安排科目一考试。
2、科目一考试合格后,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。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。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科目二考试,满二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。
3、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(以下简称“科目一”)、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(以下简称“科目二”)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(以下简称“科目三”)。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、科目二、科目三依次进行,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,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。
九、机动车驾驶证补证、期满换证、注销业务办理服务指南
(一)办理期满换证业务
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,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
理所申请换证,并提交以下证明、凭证:
1、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(表附后);
2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:本县居民提交《居民身份证》;非本县人员提交《居民身
份证》及有效的《暂住证》;
3、机动车驾驶证;
4、经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》(表附后);
5、彩色一寸免冠白底照片三张。
(二)办理补证业务
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,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,
并提交以下证明、凭证:
1、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(表附后);
2、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;
3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。
符合规定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。
(三)办理注销业务
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:
1、死亡的;
2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;
3、提出注销申请的;
4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,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;
5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;
6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、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,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;
7、年龄在60周岁以上,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,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,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;
8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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